问题 | 撰写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的步骤 |
释义 | 本文主要内容是一份民间借款起诉书。原告李xx要求被告徐xx偿还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供了借款事实和理由,包括借款时间、金额、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借款人应提供债权凭证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如被告能提供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将进行审理并判断原告的债权人资格。 法律分析 民间借款起诉书 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手机:xxxxx 被告:徐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莆xxxxx兜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xx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xx借款总共人民币xxxx元,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元,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0元;被告徐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结语 原告李xx提供了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被告徐xx未归还借款,应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法律,当事人持有的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但持有凭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需有事实依据。请法院判决如所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月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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