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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
释义
    刑事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为: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哪些属于一审终审呢
    下列案件属于一审终审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指定监护案件、确认身份关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3)小额诉讼程序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4)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
    (5)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外的裁定书。
    (6)调解书。
    二、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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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1: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