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后不服的还可以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具体是: 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不服复议决定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