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内部行政行为外,法院对于其余行政诉讼基本上都可以受理。主要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措施有异议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或者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