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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