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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时效的规定
释义
    仲裁时效的期限的规定如下:
    1、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2、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
    3、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
    4、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1、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
    2、权利人的试题权利并不因仲裁时效的届满而消失;
    3、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人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予以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驳回权利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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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1: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