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双方发生事故,不论是电动车还是机动车或者行人,闯红灯的一方要承担全部责任,但也要看对方的情况,例如对方有超速、无证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的,也要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对方没有违法行为的,闯红灯的就要承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章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章宣布和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章》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