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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什么情形下需要拟定?
释义
    1、若合同之中对工程期限、工程款等的内容约定不明,那么可以在协商一致之后,可以拟定建筑工程合同补充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约定不明确、由没有签署补充协议的处理办法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建设工程若是想要实行监理,首先需要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然后采取协商方式确定监理条款,并将条款内容整理成合同。一般情形下,此类书面的合同自双方自愿签署之后会产生合同效力。
    一、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民法典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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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