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债务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的情况下,不适用继续履行。委托、技术开发、演出、出版等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也不适用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 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情形具体如下: 1、不能履行。 若不能履行,合同将失去标的和意义,应消灭,不适用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指债务的性质不适宜强制履行,例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因此不适于强制履行。此外,若履行费用过高也不适用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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