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公平的交易可以吗? |
释义 | 不公平的交易不可以,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公平原则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大体平衡。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一、欺诈可撤销的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 2.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3.平等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 4.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他人进行交易,并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 三、合同没到生效时间可以毁约吗 合同没到生效时间可以毁约。合同未生效,不存在违约问题,但很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不同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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