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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可不可以直接要求出租人赔偿
释义
    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赔偿,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与次承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里向出租人进行主张赔偿。
    一、房子转租三大注意事项
    房屋转租现象并不显见,即由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将租赁房屋再次出租给第三人,从而在原有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基础之上增添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由于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承租人在转租房屋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三点:其一,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必须先行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转租行为的有效还是无效就处于待定状态,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事后同意或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该转租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其二,转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转租行为既以原出租行为为基础,故而受其约束,主要表现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超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原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此为一般性原则。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对延长租赁期限达成协议。
    其三,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既享有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也享有承担新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权利义务。当然,这一注意事项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进行协商后予以变更。
    二、租赁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租赁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二)当事人解除。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三)租赁物灭失、毁损。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有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也有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依其不同情况分别述明如下:1.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2.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时合同如因无法实现目的而消灭,也属必然,只不过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害。3.租赁物因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对承租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并应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三、与包租公司签约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与包租公司签约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有:1、不能“签”口头协议;2、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4、确认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5、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6、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7、租金收取和物业管理费收取约定要明确;8、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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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