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完成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了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包括有本市户口和无本市户口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形,如居住困难、特殊职业或人员关系等,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并积极响应政府要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 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 结语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规定,对于有本市户口的居民,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和居住困难程度,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对于无本市户口的居民,符合特殊情况的人员也可以被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各区都有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需要根据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遵守相关政策,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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