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股东资格取得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