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中度失读伴失写症;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盲目4级以上;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头皮无毛发50%以上;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颈部损伤致: 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12肋以上骨折。 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脾切除;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尿道严重狭窄。 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外阴、阴道损伤致: 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致: 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