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当利用他人肖像。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 (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三)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一、如何认定肖像权侵权呢 (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三)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二、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