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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病假的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国家关于 病假 的规定如下: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 病假工资 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 工龄 不满10年的,按本人 工资 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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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