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之2006年10月17日省陕西养老保险社保办《关于扩大 基本养老保险 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或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 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 个人缴费比例 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 基本养老金 。 机关事业单位 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