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金托管资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风险提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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