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否归女方? |
释义 | 离婚女方能得到孩子抚养权吗?根据条件判罚:哺乳期内由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有特殊情况。哺乳期后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考虑父方或母方的特殊情况,如做过绝育手术、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有利或不利的情况。父母可协商轮流抚养,但需保障子女需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考虑。无抚养权一方应积极支付抚养费,按收入的30%左右交纳,无固定收入可协商处理。 法律分析 一、离婚女方能得到孩子抚养权吗 能,抚养权按照如下条件进行判罚: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的抚养权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积极的交纳相关的抚养费用,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有固定的收入的,按照收入的30%左右进行交纳,没有固定收入的双方可以协商这类抚养费用进行办理。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女方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的判决将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母亲的健康状况、抚养能力以及父母双方的意愿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由抚养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用。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被考虑。对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积极履行支付相关抚养费用的义务,具体金额可根据收入情况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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