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成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可以成为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监护人制度,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第一顺序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没有作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的前提下,其监护地位不能被其他顺序人所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母不具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