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兴国实施征地进行补偿的法定标准是:水田征地平均标准为每亩36014元;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每亩不低于36014元;旱地及宅基地平均标准每亩不低于24129元;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每亩不低于12605元;未利用地平均标准每亩不低于7203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