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继承人关系怎么证明 |
释义 | 一、被继承人关系怎么证明 需要继承人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和被继承人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才能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然后才能凭借上述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开具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才能办理法定继承人证明。 二、什么是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所谓“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第四条,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目前,公安机关所登记的户籍资料可能无法完整的反映你的家属亲属关系,派出所无法出具你的全体家庭关系证明,由于该项工作涉及广大群众利益,我单位向局领导请示,积极联系公证部门协调,在第三条、第四条罗列的其他证明都无法取得,派出所也无法核查全体人员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会出具参考性意见。 三、开继承人证明都需要什么手续 (一)开继承人证明,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新中国成立前死亡的或虽然是新中国成立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公证处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继承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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