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诉讼时效期间不同的两种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止事由消除后,自消除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还有6 个月。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也不相同。 2、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相较于中断而言较为客观,具体情形如下: ( 1 ) 不可抗力; ( 2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 、诉讼时效中断更多是主观因素引起的,当有以下情形出现时,诉讼时效中断: (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预先放弃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总而言之,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保护权利的期限,但是如果具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出现时,诉讼时效不在仅限与三年,另外,法院也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时候,法院才会对此进行审查适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