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受让股东若是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转让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和义务。其余情形下不承担。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