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采用以下处置方法: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2、用人单位有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终局裁决;3、当事人如果对终局裁决以外的的劳动裁决不服的,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