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于团伙犯罪有人未到案怎么判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所以,对于团伙犯罪案件,如果侦查机关在前期只是抓获了部分犯罪嫌疑人,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也可能暂时无法将漏网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为避免对现有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如果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足以证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先行就现有证据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结案,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再由检察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和判决。至于对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应由侦查机关继续采取通辑等侦查措施,以确保尽早抓捕归案,在归案后可再另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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