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实践中,一般的遗嘱书写方式是:立遗嘱的目的、财产的具体处理、立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的处分、立遗嘱人、证人、代理人的签名和盖章、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立遗嘱人的情况不同,遗嘱的书写不一定遵循上述格式,但必须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应符合正式要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代理遗嘱、记名遗嘱和口头遗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