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以调解方法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法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