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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票领购的对象包括
释义
    法律分析:1.发票领购对象.它是指依法具有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购的对象主要有:一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发票领购方式.
     (1)限量领购.也称限量供应,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根据其经营业务量的大小对发票的实际使用量的多少,合理地核定其在一定时期内的发票领购量。在确定发票的限量时,一般应以一个季度的用量为限。
     (2)验旧购新。也称交旧验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交回原领购并已使用完的发票的存根,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再领购新发票。
    3.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 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 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 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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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