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乡镇人民政府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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