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风险:1.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2.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3.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