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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释义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有关行政规定
    《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统计法》第七条第三款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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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