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申请人亲自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材料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其中劳动仲裁申请书要准备三份,一份由申请人自己留存,另外两份提交到劳动仲裁委;身份证明材料一般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之后经由委员会审查,如果符合条件的,会依法进行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