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给原告而是抵账 |
释义 | 一、抵押担保的房产可否直接以房抵债 房屋抵押担保的,抵押有流质条款,不能直接将房屋屋抵债,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产的注意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民事主体都可以。 房屋抵押给个人的手续: 1、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带齐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 3、抵押协议。 4、手续都办好后,房产证先放在管理局,七个工作日后双方再亲自带上身份证去取。 “以房抵债”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作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变更的,法院应驳回起诉。可见,这类直接的以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形式,法律明确支持无效的观点。但对于相伴随的委托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无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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