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彩礼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释义
    夫妻的共同财产中一般不包括彩礼,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彩礼一般是指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若该彩礼支付于结婚登记后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彩礼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二、婚后女方用彩礼钱买房归谁
    彩礼钱一般认定为男方给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用彩礼钱买房归谁要分多种情况的,原则上婚前获得的彩礼钱应该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具体情况如下:(1)婚前用彩礼钱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的,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2)婚后用彩礼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结婚四个月离婚彩礼怎么办
    结婚四个月离婚彩礼一般不退还,彩礼通常会被认定为赠送给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符合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果夫妻离婚不存在彩礼返还问题的,离婚时彩礼分配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婚四个月离婚的,如果没有发生特殊情况,彩礼一般不会予以返还,彩礼通常会被认定为赠送给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4 19: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