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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
释义
    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一、代位权诉讼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求
    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求: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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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