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一、动产抵押登记: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抵押物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原件。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上述文件到动产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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