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未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未向专利局申请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并记录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前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征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即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能源或资源的严重浪费,不会损害人体健康。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反自然规律,或者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实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