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卖淫嫖娼原本就是违法行为,这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嫖客怕受处理、碍面子不敢报警的心理,组局敲诈盗抢。只要劫取的钱财不多,或者后果不严重,嫖客大多都不愿报警。有的被害人在事发后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理,随后更换了联系方式,不知去向。法官想向他们交付被敲诈的案款都找不到人了。 这类犯罪都是以卖淫嫖娼为幌子,没有什么征兆可循,想远离“仙人跳”的陷阱,只有洁身自好,加强自律这一种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