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合同的定义与作用 |
释义 | 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用工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进行派遣。劳务派遣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社保等义务。与正式合同相比,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劳动者、派出公司和服务单位三方,而正式合同只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同期间若无工作,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派遣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法律分析 一、劳务派遣合同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一般要到2年以上,内容要写明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都由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是派遣单位的人,而不是用工单位的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合同和正式合同的不同 (一)期限方面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合同的关系涉及到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而一般的正式合同只涉及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劳务派遣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的,但是派遣工实际并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往往是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不过其工资、社保等等还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对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法律中规定至少是两年,而在合同期间若是没有工作的话,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其工资报酬,不过此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其工资。 结语 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劳务派遣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由派遣单位负责。与正式合同相比,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合同涉及劳动者、派出公司和服务单位三方,而正式合同只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期间若劳动者无工作,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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