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惠国待遇”又称“最惠国条款”,它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 一、“最惠国待遇”的起源 “最惠国”这一法律概念起源于并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和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到外国做生意,开始总想独占那里的市场挤走别人;在做不到这点时,就退而求其次,要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得同等机会。为满足这种要求,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曾颁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曾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使该城邦商人获得与热*亚、比萨的商人平等竞争的地位。这种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的权利形式,即是最惠国的原始形态。虽然这个时期的最惠国都是单方面地只给商人的个人权利和管辖优惠,但最惠国的灵魂──“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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