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应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夫妻共同还贷,但该不动产名下应为首付款支付方。离婚时应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离婚时应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双方共同还款及其财产增值部分。共同财产应协商处理,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进行判决。首先,夫妻一方应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该不动产应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该不动产。 其次,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未还清的贷款则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包括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进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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