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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戒免处分有什么影响
释义
    1、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这些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2、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3、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4、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未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影响期已满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本人的态度和表现以及在问责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等因素,研究可否列为考察对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中,继续提名及平级转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主要有以下规定:
    受到诫勉的影响期。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根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处分有关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职级、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受到问责处理的影响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纪律处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岗位,应当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视情况可低于原职务层次安排,也可安排担任与其原职务层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者职级。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对象的主体身份、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采取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方式,特别是在提出处置意见时应当明确诫勉方式,防止适用的随意性。根据规定确定诫勉方式。
    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发现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若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诫勉,应适用“诫勉谈话”,而不是“书面诫勉”。诫勉不属于严重的处分措施,一般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法律依据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的影响期为六个月(半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这些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内容。据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门,由有关单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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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4: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