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能否逃过法网? |
释义 |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犯罪,需判刑。根据我国《刑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一般是构成犯罪,需要被判刑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法律保护是否能够有效防止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非法捕猎和贸易? 法律保护在防止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非法捕猎和贸易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作为珍稀物种,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打击非法捕猎和贸易行为。此外,法律还设立了监管机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同时,法律还倡导公众参与保护工作,提高社会意识和责任感。然而,要有效防止非法捕猎和贸易,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并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境非法贸易网络。只有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结语 保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法律的底线,对于非法捕猎和贸易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和罚金。法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并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境非法贸易网络。只有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全社会的合力,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对本条规定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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