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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属于个人综合所得项目
释义
    单位医保缴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近年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比例较高的问题逐渐显现,2019年累计结存达到了8426亿元。专家认为,本次意见削减了个人账户基金划转比例,同时扩大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助于医保基金发挥互助共济的功能,提高参保人保障水平。
    意见指出,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尤其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意见提出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并实行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享受的最高待遇给予补贴,不得重复补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具体政策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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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