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理赔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向当地保监局信访办投诉。如果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违纪行为,可以向保监局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2、通过保险调解委员会来调解。一负责保险调解的委员会由市保险同业公会牵头,各保险公司推荐熟悉相关保险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并聘请专家、律师、消委会人员为顾问,依据国家有关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调解服务; 3、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 第四条 对车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应准确记录报案信息,提醒报案人需注意的事项,告知报案受理结果,及时进行查勘调度,并将报案号、理赔人员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告知报案人。已建立交通事故快赔处理机制的地区,应引导报案人按照当地快赔处理模式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及时联系报案人,告知理赔查勘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核对报案信息、确认查勘地点,并向报案人告知索赔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