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抢劫罪在审判时如何认定当场性? |
释义 | 抢劫罪的当场性认定、立案标准、处罚和正确认定方法。抢劫罪的当场性是指被告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立案标准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正确认定抢劫罪需严格划分罪与非罪,区分既遂与未遂,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 法律分析 一、抢劫罪的当场性怎么认定 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个当场,有时候当场是有延续性的 抢劫罪中得当场性,是指被告人对受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是认定抢劫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二、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三、抢劫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 (一)罪与非罪 抢劫罪的罪与非罪需要严格划分,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抢劫罪。 (二)既遂与未遂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 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结语 抢劫罪的当场性是认定该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指被告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立案。抢劫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情形下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正确确认抢劫罪中,需严格划分罪与非罪,区分既遂与未遂,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暴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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