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除债务承担的要件 |
释义 | (一)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二)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若债权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理论上认为该合同虽无债务人的参与,但债务人因该合同纯获利益,因此并无否定该合同效力的必要。 但若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依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可推知债务人将反对该合同的,则不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盖因债务仍然属于债务人的“消极财产”,债务人对其有处分权,若债务人反对债务承担的,债权人和第三人不能违背债务人的意思而行为,否则即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一、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第一步:以原告作为判断当事人身份的基准 在多个合同并存、当事人身份竞合的案件中,应当首先将原告界定为债权人,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债务人和第三人,并最终确定法律的适用。提起诉讼的原告不同,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就会相应地有所区别。 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是相对概念,会随着审判视角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并进而影响法律的适用。 第二步:以承诺对象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 在排除了向第三人履行的适用之后,法院仍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之间作出进一步甄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均包括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承诺),因此不能认为只要第三人作出了代偿债务的承诺而债权人又不表示反对即认定债务承担成立,进而要求第三人按照承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向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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