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对策略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被告必须出庭,法院对缺席判决持慎重态度。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然而,离婚案件除外,必须到庭。法院采取拘传措施罕见。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和人身关系,调解是必经程序。只有当事人才能决定是否离婚。如果无法挽留,最好不要逃避,委托律师处理尽善尽美。 法律分析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律如是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 中国有句俗语叫做“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已经提出离婚请求,确实无法挽留时,最好不要选择逃避。虽然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不知如何书写起诉书时,最好委托律师。因为只有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处理,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然而,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慎重对待一方不到庭的情况,除非通过公告送达或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但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调解是必经程序,只有当事人才能决定是否离婚。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则上也应当出庭。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逃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完善和专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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