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车辆本身具有瑕疵(如刹车失灵)而所有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在车辆具有瑕疵时,所有人本来不应该将其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如果在交付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告知,都表明其具有过错。 (2)使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所有人没有审查。在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时,实际上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危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有人不能将其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所有人在交付机动车时违反这一规定而没有审查使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就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3)使用人具有醉酒等情形而所有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例如,在机动车交付之时,使用人已经醉酒等。所有人在此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付给其使用,则应认定所有人具有过错。 (4)所有人未将机动车特殊的使用性能告知使用人。例如,某些机动车不适合在特定类型道路上驾驶的,所有人应当在交付使用人时,及时告知此种情况。在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